发表于 : 2024/03/19 13:43:14 浏览次数:889次
终审判决
之前案件中,我公司对由孟繁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文化公司等提起诉讼,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,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,孟繁韶个人仍以一得阁董事长的名义对外进行虚假宣传,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。特此我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(2022) 京0108民初46518号民事判决】,法院二审终审判决:驳回孟繁韶上诉,维持原判。1、孟繁韶立即停止使用“一得阁”字号、“一得阁董事长”名义进行宣传等侵害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权的行为。2、孟繁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,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,就本案侵权行为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影响 (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,逾期不履行,法院将根据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,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,费用由孟繁韶承担)。3、孟繁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,支付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理赔偿。
一得阁将持续打击一切侵犯一得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绝不允许任何借助一得阁字号进行虚假宣传、侵害我公司及一得阁品牌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,维护老字号声誉和形象,为消费者提供安心放心的良好消费市场。
附: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24)京01民终498号《民事判决书》(节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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