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一得阁书画院是以中国驰名的、代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老字号品牌“一得阁”为基石;努力服务于现在和面向未来、高起点、多功能、现代化的新型画院。
第二条 一得阁书画院总面积近3000平方米,集书画展览、销售、教学、拍卖、材料科研、学术研讨等为一体的专业书画院,更是代表中国的文化名片之一。
第三条 画院2021年成立,主要面向国內外书画家进行专业的学术交流、展览展示等艺术活动。一直以来多积累了丰富的展览经验,结识了大量的艺术家资源。
第四条 一得阁书画院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及各项法律、法规,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。
第二章 任务
第五条 一得阁书画院积极履行团结引导、联络协调、服务管理、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,把美术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书画院的主要工作任务,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,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、深入生活采风、主题创作实践、成果展览展示、先进典型推介、文艺评奖评论、理论研究研讨、文艺志愿服务、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,加强对美术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、政治引领、价值引领,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,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。
第六条 一得阁书画院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,弘扬“爱国、为民、崇德、尚艺”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,践行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,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、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,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、职业道德,不断加强行业服务、行业管理、行业自律。
第七条 一得阁书画院加强人才培训,促进素质提升,不断培育新生力量。加大对美术领域领军人物、新的美术群体拔尖人才、中青年美术骨干和基层优秀美术工作者的培养力度,完善对终身成就美术家、杰出美术人才、德艺双馨会员、先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制度。
第八条 一得阁书画院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美术作品作为重要任务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,引导广大美术工作者“深入生活、扎根人民”“弘扬主旋律、提倡多样化”,尊重艺术规律,继承优良传统,推动美术创新,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,思想精深、艺术精湛、制作精良的优秀美术作品。
第九条 一得阁书画院重视事关美术事业全局性、战略性、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,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,着眼于世界美术发展的前沿,学习、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。切实加强学术探索、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,努力发挥各专业艺术委员会的作用,促进美术教育的规范化和美术理论的系统化。
第十条 一得阁书画院组织相关奖等评奖、展览活动,建立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美术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机制,提高中国美术奖及其他展览的公信力和影响力,提升中国美术奖及其他展览的导向性、示范性。
第十一条 一得阁书画院坚持密切联系基层美术工作者,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美术活动,推广和普及美术艺术。
第十二条 一得阁书画院尊重、扶持各民族美术传统和特色,培养少数民族美术家,促进各民族美术事业的共同发展,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美术交流,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的大团结。
第十三条 一得阁书画院积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美术界人士的团结,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美术组织和美术界人士的联系、交流与合作,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、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。
第十四条 一得阁书画院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,扩大同海外美术家的友好往来,推动中国美术走向世界,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。
第十五条 一得阁书画院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第十六条 一得阁书画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,支持发展与美术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,积极加强美术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,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,整合资源,形成合力,共同繁荣发展美术事业。
第三章 入会
第十七条 一得阁书画院实行会员制。
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提出申请并经一得阁书画院评审团审议批准,可成为一得阁书画院会员。
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在美术创作、理论研究、专业教育、新闻出版、组织管理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,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,符合入会条件,赞成一得阁书画院章程,由本人提出申请,报一得阁书画院审批、履行手续后,可成为一得阁书画院个人会员或担任其他职位。
第二十条 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,符合入会条件,赞成一得阁书画院章程,由本人提出申请,报一得阁书画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,可成为一得阁书画院个人会员或担任其他职位。
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,经一得阁书画院主席团批准后,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。
第二十二条 一得阁书画院成员的义务和权利
个人成员的义务:遵守一得阁书画院章程,执行一得阁书画院决议,维护一得阁书画院权益,完成一得阁书画院交办的任务,接受一得阁书画院业务指导,向一得阁书画院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美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,按期缴纳会费。
个人成员的权利: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,参加一得阁书画院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,对一得阁书画院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和意见、建议。个人成员有退会的自由。
第四章 组织
第二十四条 一得阁书画院实行民主集中制:讨论并决定一得阁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听取和审议一得阁书画院工作报告;制定和修改《一得阁书画院章程》;选举产生领导机构;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一得阁书画院理事会的职责:执行一得阁书画院的决议;听取和审议一得阁书画院工作报告;选举一得阁书画院主席和副主席;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二十六条 一得阁书画院设名誉主席、顾问等荣誉职务。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会理事。
第二十七条 一得阁书画院理事会理事,有对中国美术家协会建设、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。
第二十八条 一得阁书画院根据工作需要,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,推动美术行业建设和美术事业发展。
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违反一得阁书画院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、荣誉职务人员,按照规定程序,予以罢免、撤换或调整。
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
第三十条 一得阁书画院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、会员会费、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一得阁书画院的经费、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或任意调拨;一得阁书画院所属企业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一得阁书画院,会址设在北京。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一得阁书画院会议通过后实施,其修改权属一得阁书画院。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一得阁书画院。